适用专业范围为:
(一)森林培育类:森林培育、森林经营、林木种苗、林业技术推广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、森林防火等;
(二)调查规划类:林业资源监测、林业调查规划、林业资源认证和评估、林业信息技术等;
(三)生态保护类:自然保护地、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、水土保持、沙漠化和荒漠化(石漠化)防治、湿地保护等;
(四)景观绿化类:园林绿化、园林规划设计、森林(湿地)景观、花卉园艺、园林工程与建筑等;
(五)林业产业类:木材加工和利用、林产化工、林业机械装备、制浆造纸、林业产品质量检测检验、农村能源等;
(六)勘察设计类:林业建筑与土木、森林采运、林区道路工程、林区开发与规划设计、林业工程造价、林业工程监理等;
(七)其他涉林相关专业。
评审高级工程师
学术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:
(1)以第YI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(编著、译著)、林业区划、林业年鉴、林业志等1部。
(2)以第YI作者(通讯作者)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,或以第YI作者(通讯作者)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,并在省(部)级以上专业学术会交流学术论文2篇;县(市、区)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,撰写与本专业相关具有独到见解的技术报告2篇。
(3)独立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(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),或作为主要撰稿人,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(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)。
(4)主持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林业发展规划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2篇,并被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。
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中的1项(如果涉及两项以上业绩,可按本项的百分比进行累加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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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专利(排名前3)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生态、经济和社会效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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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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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以第YI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,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生态、经济和社会效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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